一、引入管及户内立管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易爆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烟道、通风道、垃圾道等地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2.14.1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2.14.2
二、厨房位置及通风条件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3.3.2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4.2.1.1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4.4.5
因开放式厨房在空间上未与起居室(厅)进行隔断,在燃气泄漏时会快速扩散到起居室(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参照上述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对开放式厨房用户可选择通过装修改造将起居室(厅)和厨房用防火材料墙体进行隔断或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自动切断阀,以提高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性。
三、户内燃气设施安装规范
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和检修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3.2
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户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3.2.4
室内天然气表和配套管道不允许用任何方式包裹和遮挡,更不允许埋到墙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4款
四、燃气具安装规范
燃具与主立管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燃具与灶前管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燃气热水器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4.3.2)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4.5
燃气热水器不得安装在卧室、地下室、客厅、浴室、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米外不受限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 A2.4
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3.3.4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头;软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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